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上缴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储存设备,购置专用运输设备的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在市散装办备案登记的企业或项目。
2、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须由市级以上部门推荐,或其产品技术已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书》。
3、与市散装办签订年度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目标责任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无人员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1)《富阳市发展散装水泥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产品目录;
(3)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的《产品鉴定证书》;
(4)项目实施已投入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
2、其他补助项目
(1)《富阳市发展散装水泥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技改项目需提供市经贸局批准的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主要生产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复印件;
(5)购置主要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或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材料给市散装办。市散装办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及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核筛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经市散装办初审汇总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发改局审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标准体系建设,经鉴定通过的,根据投入研发、应用的资金额度一次性给予10%补助。
2、新建年发放能力2万吨以上的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经验收符合要求,一次性补助5万元。
3、散装水泥示范项目,以散装水泥使用量1500吨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为申报依据,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5万元。
4、预拌砂浆示范项目,以设计新建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线为申报依据,经验收符合生产要求,一次性补助8万元。
5、经散装办同意,新建、改建、维护发放总能力20万吨以上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放库,按发放库的实际投资额,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10%。
6、新购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储料罐,按每车每罐的购置总价给予一次性补助10%。
7、列入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试点的项目,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材料差价14元(每平方建筑面积使用预拌砂浆0.1立方米)的资助。
第九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采用一种方式进行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下文,由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时,应作“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处理,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归集并妥善保管好项目档案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将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和执行清算。绩效评价和清算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核定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有关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单位,除追缴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