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省荆州市法制办获悉,《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城区内从2011年1月1日起推广使用干混砂浆。从2012年7月1日起,该市城区建筑工程无特殊要求,将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规定提出,市政府鼓励干混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进行干混砂浆生产,以逐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干混耗资生产企业使用天然砂替代品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干混砂浆的散装设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
同时,干混砂浆的生产实行市场指导价格管理,具体的指导价格由荆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并负责定期发布。另外,对不按本规定擅自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该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