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0-01-15 14:26:36作者: 不详浏览量:2765
一、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由于生产和利用散装水泥节省包装消耗、减少损耗、循环利用工业废渣、减少排放等因素,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标准煤153.29吨,减排粉尘100.5吨,减排二氧化碳450吨、二氧化硫0.333吨。每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可节约水泥800吨,节约标准煤133.09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1800吨。每万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水泥430吨,节约标准煤71.53吨。
(二)实现清洁生产,保护人居环境
发展散装水泥,可以确保水泥出厂、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基本达到无尘作业,实现清洁生产。
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可杜绝水泥、黄沙、石子等粉粒状材料搬运到建筑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跑、冒、滴、漏”等污染;减少施工现场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建筑材料所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避免现场搅拌的噪音扰民;防止雨季水泥、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变成泥砂土,流入城市的排污管道,造成堵塞,影响人居环境。(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效率
发展散装水泥,能确保水泥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而保障建筑质量。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建筑和建材行业的重大科技进步。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以改变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配比由人工控制,质量波动大等落后的生产方式,进一步提高混凝土和砂浆的质量;提高建设施工现场装卸作业效率,缩短施工周期;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和效率;有利于节能、环保等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保护身心健康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取代了传统落后的靠人拉肩扛、人工装卸、人工搅拌的施工方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作业,极大地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改变了施工现场机器轰鸣、尘土飞扬的作业环境,使劳动者身心健康得到保护。
2008年,我省水泥散装率达70.88%,连续八年居各省、区第一,并在全国各省、区率先基本实现水泥散装化目标(散装率超过70%)。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为7234.81万吨,同比增长1%;预拌混凝土供应量为7815万立方米,同比增长27.91%;预拌砂浆供应量为100万吨。折合节约标准煤214.96万吨;减排水泥粉尘72.71万吨、二氧化碳325.57万吨、二氧化硫0.24万吨;循环综合利用或吸收其它工业固体废物1407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32.56亿元。
二、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散装水泥及其应用领域又好又快发展
《条例》在制定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推进散装水泥及其应用领域又好又快发展。
(一)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11个市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杭州、宁波从2008年7月1日起,温州、嘉兴、绍兴从2009年7月1日起,湖州、金华、台州从2010年7月1日起,衢州、丽水、舟山从2010年12月31日起逐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
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条例》规定,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以下简称“禁现”)混凝土和砂浆。为此,《条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破解“禁现”混凝土和砂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要求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二是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禁现”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对“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三是规定“禁现”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实行招标投标的还须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规定“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现”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散装水泥使用比例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未达到前述最低标准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目前我省预拌砂浆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等五市已划定“禁现”砂浆的具体范围和起始日期,并建立了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示范项目。截至2009年11月底,全省建成及在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3家,设计生产能力460万吨。
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我省散装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行业从注重数量转为注重质量效益方向发展,从注重散装水泥生产为主转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应用领域及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实现建材、建筑领域的转型升级。
(二)促进物流体系建设
1、发展第三方物流
物流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据统计,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年运输总量近3亿吨。由于历史原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主要是自产、自运的传统物流模式,物流成本高、专业化水平低,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
为促进物流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2、积极争取对专用车辆实行优惠政策
在燃油税改革前,我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实行养路费减免优惠政策。燃油税改费后,专用车辆的运行成本有所增加。
为此,《条例》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我们已与省有关部门衔接,争取对专用车辆继续实施优惠政策,以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同时吸引企业投资,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三)实施规划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我省是水泥建材和建筑业大省,近年来,水泥、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迅猛,因缺乏发展规划的引导,部分地区产能过剩,造成企业间恶性竞争,既影响产品质量,又浪费资源、破坏环境。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发展规划,同时要求新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商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省商务厅于2009年9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尽快完成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0-2015年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贯彻实施《条例》,促进节能减排,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环境和社会效益
《条例》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着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的实施对促进节能减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环境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环境质量
我省水泥散装率已超过70%,预拌混凝土已处于平稳发展期,预拌砂浆正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通过贯彻落实《条例》,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全省水泥散装率将达到90%以上,散装水泥及其应用领域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将进一步提高。通过推进城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建设将基本做到无噪音、无扬尘、无污水排放施工,城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整洁程度将大大改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未来的人居环境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省现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超过10000辆。专用车辆的性能特殊,对驾驶人的业务素质和车辆监管模式有着特殊要求。多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专用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群众反映强烈。
为遏制专用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条例》规定,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和提高驾驶人的业务技能,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管理,对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的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四、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广大散装水泥战线干部职工、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会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将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配合,积极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形成发展合力。认真指导、督促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加强《条例》宣传教育,落实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实施行业规划管理、企业备案管理,实施专用车辆监控管理及驾驶人培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措施和手段,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重视,在此,我代表全省散装水泥工作者对省人大表示感谢,并接受省人大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条例》实施在即,它的实施必将推动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我省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