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1-10-18 00:25:48作者: 浏览量:15791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建村〔2010〕154号)规定,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建设支持力度,做好建材下乡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实施建材下乡试点,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扩大农村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施建材下乡试点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改并举、突出重点,必须与我省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紧密结合,必须符合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三、资金来源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2011年,省级支持各地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补资金改为补建材(水泥)。建材(水泥)下乡省级补助资金来源于2011年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以奖代补”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中的建材下乡试点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各市审核上报的当年农村住房建设计划数为依据,测算确定各地资金补助额度,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各地收到文件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申请补助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已经开工的农房集中建设项目,凭水泥供货单和供应的水泥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等资料,可先支付50%的补助资金给建材(水泥)下乡企业,待收到全部水泥产品及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的资金。
各地要按照“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的水泥采购,如有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实施建材下乡试点,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税费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执行。
四、省级补助范围
建材下乡省级补助的农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补助范围为各市规划区以外,已纳入省政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和2011年年度计划、新开工的农村集中改造建设的村庄农户,不包括压煤搬迁村庄的农房建设项目。省级将以各市审核上报的农村住房建设计划数为依据,确定建材下乡补助农户户数。
各地要将省分配的建材(水泥)下乡补助资金数量落实到农房建设项目。项目内补助资金数量超出省计划补助的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解决。项目选定后,要将项目名称、补助户数、补助资金数量由各市统一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除省级补助户数以外,各市、县也要确定建材下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户数,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2011年85.33万户的农房建设任务。
五、试点产品和补助标准
(一)试点产品:现阶段以水泥作为建材下乡试点产品,具体品种为复合硅酸盐水泥32.5,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二)省级补助标准:2011年省级计划补助5万户,每户按2000元的水泥产品进行补助。
六、农户申请程序及发放
(一)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城市规划区外,2011年新开工的集中建设改造村庄(社区)向全体受益村民发放明白纸,全体受益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申领水泥农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村庄规划,二是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三是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公示后,村里统一出具建房合法手续。申请农户所在村委会(社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
2、乡镇核实:乡镇政府对申请农户所在村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进行核实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县级审核: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部门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复核各乡镇政府报送的申请农户资料和乡镇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建材下乡申请建房补助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户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应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建材下乡申请建房补助名单的农户,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分类归档整理后,报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4、市级汇总: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分配的补助户数核对、统计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5、省级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各市农房建设情况,下达全省建材下乡建房补助计划,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
七、确定建材下乡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产品标准、流通渠道覆盖率、经销网点条件等因素,制定建材水泥)下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告。在省级公布的企业名录内,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建材(水泥)下乡企业。
八、销售流通办法及渠道备案
(一)销售流通办法
1、代储代存: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供货中标价格等资料进行审核、对企业提供的水泥产品进行检验。中标企业对水泥实施代储代存,并确保及时供货。
2、水泥调拨: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农户申请建房计划制定调拨方案,明确水泥调拨时间、数量和调拨范围,并向中标企业发放调拨单。
3、水泥配送:中标企业根据调拨单制定具体配送方案,并根据配送单按时将水泥配送至指定的村庄,免费为农户提供散装水泥储存设备。村委会确认签收后,及时通知受益农户签收,并将农户签收凭证和配送单报至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调拨方案对水泥生产企业和村委会分别报送的配送单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建立销售流通渠道备案制度
建材下乡经销网点实行备案制度。中标建材(水泥)企业的经销网点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已备案经销网点应张贴明显标志,醒目公示产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
(一)省级抽查。试点期间,省建材下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见附件1)对企业招标或指定、供货招标、水泥调拨与配送、农房验收、信息公示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将根据《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县(区)检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农房的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水泥质量、农房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质监、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水泥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切实保障好“建材下乡”产品质量,防止在流通环节或物流配送环节出现质量不达标、以次充好等坑害农户的问题。如发现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部门及时取消相关企业供货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三)行业自律。建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对建材(水泥)生产、流通体系的引导作用,定期对列入建材下乡企业名录的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审查。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自律,重点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产品质量管理、完善散装水泥配送和储存设备设施和流通渠道。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农户,有关部门要取消其参与建材下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组织保障
开展建材下乡试点工作,推进全省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涉及层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明确分工,细化程序,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一)建立建材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山东省建材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制定全省建材(水泥)下乡建房补助计划、下达建材下乡补助任务,组织督导各地建材(水泥)下乡进展情况。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全省建材(水泥)下乡补助资金,审核农户补助条件和补助范围等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确定建材(水泥)下乡企业名录,审核建材(水泥)下乡企业资质,按月分区域统计散装水泥供货指导价格,督促入选企业制定供货实施方案,并制定应急准备措施。工作中,要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也要建立建材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负责建材下乡项目实施工作。市、县、乡(镇)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下乡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农户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审核”等主要内容和步骤、审批具体办法);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申请建材下乡建房补助计划;免费为农民提供水泥质量检测服务;完善建材补助农户档案,提供水泥供货验收报告,及时组织对补助农户的建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信息发布平台,多渠道宣传建材下乡各项政策,公开下乡建材(水泥)价格和生产企业、补助农户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山东省建材下乡推荐水泥企业名单 | |
序 号 | 企 业 名 称 |
1 | 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 |
2 | 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
3 | 济南北郊热电厂综合利用分厂 |
4 | 济南市中卧虎山水泥厂 |
5 | 济南市市中九龙水泥厂 |
6 | 济南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7 | 济南玉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8 | 济南市历城区锡国水泥厂 |
9 | 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10 | 山东交通水泥厂 |
11 | 山东明水集团明泉水泥有限公司 |
12 | 济南东海建材有限公司 |
13 | 济南鲁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14 | 济南万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章丘市大星水泥厂 |
16 | 济南市长清区第二水泥厂 |
17 | 济南世纪创新水泥有限公司 |
18 |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
19 | 烟台三菱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青岛三菱水泥有限公司) |
20 | 青岛恒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21 | 青岛青碱建材有限公司 |
22 | 青岛声望水泥有限公司 |
23 | 青岛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
24 |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25 | 青岛青城水泥有限公司 |
26 | 青岛山铝水泥有限公司 |
27 | 青岛市城阳区宏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
28 | 青岛大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9 | 青岛即墨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30 | 青岛华威建材有限公司 |
31 | 青岛新华州建材有限公司 |
32 | 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 |
33 | 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34 | 山东榴园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35 | 青岛恒泰水泥有限公司 |
36 | 青岛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7 |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38 | 青岛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青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39 | 淄博市张店特种水泥厂 |
40 | 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 |
41 | 淄博昌国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42 | 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金山水泥厂 |
43 | 淄博市南定水泥厂 |
44 | 淄博市第二水泥厂 |
45 | 淄博中昌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
46 | 山东山铝水泥有限公司 |
47 | 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 |
48 | 淄博鲁中建材水泥厂有限公司 |
49 | 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 |
50 | 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 |
51 | 淄博万增亿水泥有限公司 |
52 | 山东淄博锦宏水泥有限公司 |
53 | 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54 | 淄博五松山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华城水泥有限公司)(更名) |
55 | 山东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56 | 淄博市淄川松龄水泥有限公司 |
57 | 淄博国豪水泥有限公司 |
58 | 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 |
59 | 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 |
60 | 淄博其泽水泥有限公司 |
61 | 淄博黉阳水泥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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