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建设局(建管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
商务部、公安部、
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取期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市区
预拌砂浆的应用和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含各开发区)预拌砂浆实行推广应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绍兴市区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预拌砂浆,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通过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的评估认可,取得相应的《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和《绍兴市建筑材料应用登记通知书》,未取得《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和《绍兴市建筑材料应用登记通知书》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二、申请《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3、生产设备应当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具有《产品鉴定证书》的设备。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上。
4、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质量控制和产品自检要求,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三、申请《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时,应提交《绍兴市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份,请装订成册):
1、企业概况(产品样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2、项目研究开发试制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
① 项目来源和技术开发试制要点, 技术的 可靠性和新颖性;
② 生产工艺流程及控制要点;
③ 技术或产品的应用范围、条件;
④ 试点工程应用情况介绍;
⑤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⑥ 投产条件报告(生产场地及设备、检验设备、技术人员配备等);
⑦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3、产品现行执行标准及指导工程应用的使用说明书、施工手册等配套技术文件。
4、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质量抽检报告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后返还)。
5、企业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试验人员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复印件)。
6、三例以上加盖公章的工程实例及用户意见。(应提供详细的工程名称、应用时间、应用面积或数量、用户评价意见以及工程的甲方联系电话)
7、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申请推广证应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填写《绍兴市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申请表》报我局;
2、我局根据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总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核,提出整改意见;
3、经考核合格者,由申请单位准备产品评估和推广资料,报我局;
4、经资料审查合格后,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品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发给《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
五、强化质量管理
(一)实行应用登记备案制度
已通过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评估的企业,必须到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建材应用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绍兴市建筑材料应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在市区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加强质量抽检
对已取得《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的企业,我局委托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不定期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质量动态监督抽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半年内其产品不得在市区工程中使用:
1、施工现场或生产企业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2、产品质量有隐患的;
3、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逾期不改的;
(二)、实行动态管理
对具有《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的企业,我局实行年检制度,凡发现下列情况的,年检不予通过,其产品不得在绍兴市区建筑工程中使用:
1、生产企业二次监督检查质量行为不合格的,或产品质量二次抽检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
3、二次责令改进而逾期不改的;
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各质监、监理、施工单位要强化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确保市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绍兴市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2、绍兴市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3、绍兴市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申请表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