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5-23 15:19:56作者: 浏览量:10861
“招聘打字员,每万字160元……”永川某职业院校学生小曹,在一家招聘网站上看到这条信息后去应聘。对方说她的条件很合适,只要她交500元保密费。
“人家让你打材料,交点保密费也是应该的。”小曹这样安慰自己,随后给对方打了钱,但让她没想到的是,交钱后,对方就再也没有联系她……
这起看似很普通的诈骗案,却因为骗子自制的“电子账本”变得有点不寻常……
生意不好做 想在网上找点钱
“我被骗了。”去年3月,和小曹有类似经历的小张,通过网上报案系统联系到了永川警方。
通过摸排,警方发现,位于永川汇龙大道的一家电脑科技公司有极大作案嫌疑。在掌握证据后,永川警方于去年5月28日,将这家公司的老板晏某抓获。
晏某今年29岁,2001年在永川一家学院读过一学期的书,辍学后便一直在永川电脑城打工,直到2007年他开了这家公司。
面对警方的讯问,晏某说,最开始他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出售网络域名,但生意并不好做。2010年,他就想利用自己对网络的了解,在网上诈骗点钱,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每骗1个人总能骗到200元到500元
“招聘打字员,每万字160元。”2010年9月,晏某开始在网上冒充印刷厂的工作人员,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晏某的诈骗方法并不高明,在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后,就等着受害人上钩,然后再以报名费、保密费为由,骗取钱财。等对方打钱后,就把对方QQ拉入黑名单。每骗1个人,晏某总能骗到200元到500元不等。
“这样虽然骗得不多,但受害人很少报警。”晏某吃准了网友的心理,他走的是一条积少成多的路。为了扩大自己的“利润”,晏某还在永川招聘了5名大学生兼职人员,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到各种各样的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但并不知晓这里面的“猫腻”。
电脑上储存了所有受害人名单
在警方查获晏某的公司时,在晏某的电脑里,他们发现了一个电子表格。原来,每诈骗一个人,晏某都做了登记,这是个“账本”。
“如果不是他作茧自缚,将自己的诈骗情况记录得如此详细,别说查证,连他自己都记不住骗了这么多人。”去年8月份,永川警方将本案移交永川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晏某电脑里储存的这些“电子证据”帮了他们大忙。
据悉,因为涉嫌诈骗罪,晏某将于今日被永川检察院起诉。检方查实,从2010年9月份到2011年3月,晏某共诈骗浙江、天津、江苏、新疆等23个省市区的61人,涉案金额8000多元。
“很多受害人因为损失不大,便选择了忍气吞声,这给晏某留下了很大的作案机会。”永川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以后聊天记录、微博等或成为呈堂证供
“在晏某的这个案子中,晏某所储存的电子材料,对本案起了很大作用。”永川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我们,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电子数据”增加到证据类别中。
“如果草案通过,这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都能正式成为呈堂证供。”检察官说,现在网购越来越多,如果市民在网上遇到纠纷要打官司的话,一定要保证证据的完好。
涉及民事纠纷,可以将聊天记录、网络痕迹进行公证;涉及刑事的则要由公安部门按照司法程序调查取证。如涉及到借贷的,市民最好保留相关纸质凭证(如汇款单、借条、合同等),尽量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那么它的证明力也就能够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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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电子证据 嫌疑人低下了头
2006年,刚参加工作的小邓被招入合川某局,负责失业职工档案管理、保险金申报和发放等工作。几年后,他打起了损公肥私的主意。2009年4月,他先在失业保险金发放表中凭空增加1.2万余元,接着又在给银行的账户名单中虚增失业职工的账户,把套取的失业保险金据为己有。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还利用同样办法套取失业保险金8.8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09年11月,合川区检察院职侦部门开始对他立案侦查。但他自恃长期从事电子会计工作,熟悉电脑知识及会计软件运用,深谙财务工作细节及监管盲点,拒不供述真实作案过程。而他存放于电脑中经过加密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已被删改,银行的取款监控资料也被最近的监控记录覆盖。
这时,合川区检察院技术部门提出,可以尝试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电子资料。经过专业的数据恢复和分析操作,小邓个人的电脑硬盘和U盘中的财务数据被成功恢复。为确保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办案人员还对数据提取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这下,面对强有力的证据,小邓不得不低下了头,最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电子证据: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称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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