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9-03-11 14:09:59作者: 不详浏览量:2671
为了促进我国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减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降低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2009年2月5日,商务部商贸司李嘉建处长和中国散协丁建一理事长与财政部税政司的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会商。
财政部税政司的负责人认真听取了商务部和中国散协关于我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特别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对我方提出的《关于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参照执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讨论稿)进行了研究和交流。
双方在会谈中共同认为,财政部于200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7号)和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明确了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项税收政策,减轻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不足,造成企业所承受较高税收负担的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发布。因此,允许预拌砂浆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后,与按6%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况相比,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究竟如何?请我方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后再作进一步协商。财政部已准备对预拌混凝土现行税率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与预拌砂浆企业的情况一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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