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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化预拌混凝土管理 出台10项新规定

发布:2010-06-24 14:43:42作者: 不详浏览量:2865

  记者从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新的管理内容,以强化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监控管理。在下发的通知文件中包括在资质管理、原材料把关、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监督等方面提出了10个新的管理内容。
  
  一是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立的分站不得使用挂靠资质,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并把预拌混凝土资质管理、年检工作管理与市质量安全监督总队的质量监管考评相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需要恢复生产时必须重新申办资质手续。
  
  二是将移动式混凝土搅拌站纳入日常质量管理监控范围,以有效控制个别不具备条件的移动式搅拌站,随意就地取水、就地取材生产混凝土的问题。自拌自用的移动式搅拌站应在生产之前要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的管理。要求各企业必须将购进的原材料坚持先检验,待合格后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使用。对购进的原材料,凡含有氯离子的要按标准检测氯离子含量,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提供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每种原料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台账。
  
  四是进一步强调预拌混凝土生产所用水泥,必须选择旋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水泥使用前必须按批量做好检测后使用,并且每月必须检测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等项指标检测。
  
  五是对使用的外加剂和集料必须要符合现行的国家与行业标准。海砂的要求按最多不超过3000吨(每船3000吨~5000吨)做一次氯离子检验,防止使用不合格海砂。
  
  六是要求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提供专项检测部门水质报告,防止随意就地取不合格水生产混凝土。
  
  七是要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专职技术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管理,以防止技术人员在数家企业兼职,出现质量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八是要求重点工程、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工程、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50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供货前要进行技术交底,要制定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赴生产企业考察,对生产供应能力、质量控制能力、技术保障能力进行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选用。
  
  九是对于外埠企业预拌混凝土需要供应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首先进行质量备案,要求由工程监理总监和项目经理必须进行实地考察,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投入使用。
  
  十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有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试验室,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确保对原材料、混凝土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的有效监控。各工艺计量设备强检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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