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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展散装水泥可获政府资金支持

发布:2010-03-01 15:26:45作者: 不详浏览量:2299

  本报2月28日讯(记者 牟明善)经测算,每发展1万吨散装水泥,综合节能折合标准煤229.76吨,减少粉尘排放1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600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近2吨。记者今天从全省散装水泥工作会议上获知,今年起,我省将鼓励发展散装水泥产业,《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从3月1日开始实施。 

  会议透露,目前我省散装水泥总量位居全国第一,但是散装率不高,预拌混凝土没有普及,预拌砂浆也刚刚起步,尤其是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只有33.85%,发展散装水泥有很大空间。《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鼓励发展散装水泥产业,同时包括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发展散装水泥产业的责任主体。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根据规定,今后,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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