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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推“散装水泥”

发布:2009-10-26 14:45:07作者: 不详浏览量:2363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将发挥重要作用。

    推进“三位一体”发展

    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条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破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要求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否则给予罚款处罚。二是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对“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是规定“禁现”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实行招标投标的还须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实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是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规定“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5%以上,或者“禁现”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散装水泥使用比例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未达到前述最低标准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发展现代物流

    目前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后,省政府原给予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等优惠措施不复存在,企业运输成本提高。

    据测算,养路费改税后,每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每年要多支出费用13763元;每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每年要多支出费用14693元。

    钱宝荣委员认为,省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建设,在交通道路收费上给予优惠,降低运输成本。王小玲委员建议,条例应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政策预留一个通道,规定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严防“马路杀手”

    目前,我省已有散装水泥专用车约4500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约6200辆以及少量预拌砂浆专用车。

    颇受人们关注的是,专用车辆经常在人口稠密的城市道路行驶与作业,如发生事故,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安全行驶责任特别重大。多年以来,由于对专用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专用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称之为“马路杀手”。

    这一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丁祖年委员认为,“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都是为避免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但这还不够,根本的问题是体制、利益问题,司机和经营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超载超速,因此,不仅要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针对专用车辆的特点以及驾驶和作业的特殊要求,条例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同时,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使记录装置的,以及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的,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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